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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清理一批商周遗存 现早期巴人活动踪迹******

  中新网重庆1月17日电 (景诗雁)记者17日从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获悉,位于三峡库区的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2022年完成阶段性考古发掘,清理出一批重要商周时期遗存,找到了早期巴人活动的踪迹。

  该成果对建立乌江流域先秦时期考古学时空框架,研究乌江流域早期巴文化的陶器组合及其规律、巴人迁徙路线,以及研究商周时期该地区与四川、贵州、湖南、湖北等地区的文化交流、传播等学术课题具有重要意义。

图为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的H3区域。 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供图图为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的H3区域。 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供图

  据介绍,小田溪墓群位于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村,乌江西岸的一二级台地上。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是“川渝地区巴蜀文明进程研究”项目之一,2022年实施考古发掘面积500平方米。根据遗址的文化内涵,考古队将遗址分三个区开展工作,重点工作在其中的陈家嘴地点、网背沱地点两个区域展开。

  “本年度最重要的发现是在网背沱发现了丰富的商周遗存,H3体量巨大,出土陶片2300余件,从出土品看,主要有尖底器、圜底器、平底器、圈足器等。”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文物考古研究所文博副研究馆员燕妮说,考古队在H3采集了两个炭样标本,时代约在商代晚期,考虑到木炭的年代一般早于遗迹的形成年代,结合器型比对结果,认为H3遗存时代应大致在商末至西周初期,个别器物可晚至西周早期,系发现早期巴人在乌江流域活动的实证,为研究乌江流域先秦遗存提供了最新材料。

图为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出土的子母口尖底盏。 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供图图为重庆涪陵小田溪墓群考古出土的子母口尖底盏。 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供图

  据介绍,网背沱商周遗存文化面貌复杂,但其主体陶器群仍以尖底杯、角杯、子母口尖底盏、小平底罐、圜底罐(釜)为主,总体与峡江地区更为接近,展现出成都平原、峡江地区、陕南地区以及川西高原多文化汇聚融合的历史场景。

  燕妮称,涪陵小田溪墓群还出土了大量动物骨骼,实证遗址的生业模式。经初步鉴定,该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有哺乳动物类、鱼类、鸟类、爬行动物四大类,说明野生动物仍然占据绝大部分,虽然有部分猪的骨骼,但渔猎经济仍然占据绝对优势。(完)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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